11月6日,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,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郑某某、刘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依法提起公诉。该传销组织打着资本运作,连锁经营,1040等旗号在长沙开展传销的活动。

经依法审查查明

被告人郑某某、刘某某分别于2019年5月和2019年8月加入位于长沙市开福区月湖的传销组织。该组织没有任何实质产品,纯粹以“拉人头”方式进行传销。传销人员花3800元取得参与资格后,最多可以再购买21份虚拟产品,除第一份为3800元之外其他每份产品3300元,合计69800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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该组织由低到高分为业务员、组长、主任、经理、总管和大总管等级别,按传销人员购买份额以及发展下线多少实行五级三阶制晋升级别。该组织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,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该组织,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。

2019年年底,被告人刘某某受老总王某某(另案处理)安排,成立了以自己姓名命名的家庭,并担任家庭大总管,负责整个家庭的管理;被告人郑某某担任刘某某家庭自律总管,负责整个家庭的纪律管理,该家庭内共有成员39人。

2020年4月22日,被告人刘某某、郑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,到案后,被告人刘某某、郑某某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。

检察院认为

被告人刘某某、郑某某以推销商品为名,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,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,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,引诱、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,骗取财物,扰乱经济社会秩序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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