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月29日,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,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传销案,该传销组织以参加“538工程”(又名“连锁经营”为名,要求新会员购买“彤云鹤”保健品的方式加入该传销组织。

 

被告人何某文加入该传销组织后,积极发展下线,先后在新沂市草桥镇、瓦窑镇、棋盘镇、港头镇等地组织发展下线人员共计100余人,其行为已构成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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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审理查明

 

2009年至2011年间,被告人何某文与段某玉、周某法、袁某明、房某侠、王某珍等人(均已被判刑)相互结伙,在四川省德阳市、成都市温江区等地以参加“538工程”(又名“连锁经营”,即通过购买产品进行晋级,最终可获利538万元)为名,采用“五级三阶制”方式,即五个级别:业务员、组长、主任、经理、高级销售员,三个晋升阶段为:业务员、组长、主任为一个晋升阶段,主任晋升经理为一个晋升阶段,经理晋升高级销售员为一个晋升阶段,要求新会员需购买“彤云鹤”保健品,并按照“五级三阶制”的顺序组成层级,直接或间接成为上下线关系,以发展人员可获得返利,同时不断晋升级别,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,骗取钱财。先后在新沂市草桥镇、瓦窑镇、棋盘镇、港头镇等地组织发展下线人员共计100余人,层级已达三级30人以上,严重扰乱了经济与社会秩序。

 

被告人何某文经王某珍介绍加入该组织,后直接发展下线何某、李某甲、仲某等人,该三人又分别发展30余人。被告人何某文在该组织中还从事带领团队人员外出学习、讲解产品、帮助上线发工资等事务。

被告人何某文于2019年8月7日被新沂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,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,到案后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。

 

2020年6月28日,被告人何某文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。

 

法院审理后认为

 

被告人何某文与他人结伙,参加“538项目”传销组织,作为团队的领导者,以直销为名,要求参加者购买一定数量的产品取得加入资格,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,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下线会员获取返利,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,骗取钱财,扰乱经济社会秩序,其行为已构成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,且属共同犯罪,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。

 

鉴于被告人何某文系从犯,具有坦白、认罪认罚、主动退赃等情节,经社区矫正部门调查评估认为,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,依法予以从轻处罚,并宣告缓刑。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,判决被告人何某文犯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二年。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;被告人何某文在公安机关退缴的违法所得,予以没收,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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